2008年6月19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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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去年的高考学生,因帮好朋友在考试中作弊被取消了高考的成绩。他在其后一年的复读中,支出了一笔不小的费用。他能要求好朋友承担这些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吗?
帮助同学作弊 诉求赔偿损失
林兴

  小王是一名去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平时成绩一直在班上名列前茅,可去年高考中的意外却成了他的一个噩梦。英语考试刚开始约半个小时,他就因帮助好朋友小丁作弊被逮了个正着,最后高考成绩被取消。班上平时成绩差不多的几位同学都在考试中正常发挥考取了自己理想的大学,而他却因作弊被挡在了大学门外,只好到高三复读一年。
  此后,每当想起此事,小王就觉得划不来,当初自己考取大学是稳操胜券,结果全因碍于情面帮助小丁作弊而毁于一旦,害得自己复读一年,浪费了不少心血和钱财。于是,2007年11月16日,小王一纸诉状将同在复读的好朋友小丁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高三复读所花的学杂费2000元、资料费1200元、住宿费1320元、伙食费6000元,高考报名费14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共计16660 元。
  在法庭上,面对小王的诉求,小丁始终低着头一句话也没说,小丁的代理人父亲却认为小王即使不参与作弊,能否顺利考取大学也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坚决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双方均有同等的过错。遂判决由小丁父亲赔偿小王各项合理损失9160元的50%,共计4580元,并酌情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其余损失由小王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法院这样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小王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且对损害的发生小王、小丁双方均有过错。证据表明,小王因帮助小丁作弊被抓痛失当年上大学的机会,而复读一年的各项支出确属小王的额外支出,这就是小王的实际损失。此外,《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小王、小丁明知高考作弊败露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仍为之,属于甘冒风险的行为,因此对损害的发生,小王、小丁双方均有过错。
  其次,法院判决由小丁赔偿小王50%的损失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与小王的损失情况、小丁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由小丁赔偿小王50%的损失符合上述规定。且,小王因帮助作弊被抓使得当年上大学深造成为不可能,确实为此遭受到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法院酌情判决赔偿精神损失是适当的。
  第三,判决由小丁的父亲代为赔偿损失,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丁诉讼时虽然已满十八周岁,但其仍是一名学生,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赔偿能力,法院据此判决由小丁的父亲代为赔偿损失并无不当。